导言
在第77届世界卫生大会(WHA)第最后一天的最后时刻,即2024年6月1日晚9点,WHA通过了一项重大修订《国际卫生条例》(IHR)(2005年)的决议。这些修订是通过共识决议通过的,即没有投票。同时,WHA还通过了另一项决定,延长单位间谈判机构(INB)的任务期限,以完成《大流行病协议》的工作,供2024年晚些时候的WHA特别会议或2025年第78届WHA会议审议。
以下是一篇简短的评论,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涉及修订程序中的不规范之处。第二部分将分析部分修订的内容。修订程序中的不规范之处
通过IHR修订决议,WHA在WHO秘书处的指导下,并在WHO总干事(作为WHA的秘书)的最终责任下(见WHO宪法第32条和WHA议事规则第17条),违反了国际法,特别是违反了IHR第55(2)条。
IHR第55(2)条的要求及其理由
根据IHR第55(2)条规定的修订程序,总干事必须在考虑并可能通过这些修订的WHA会议前四个月,将所有IHR修订案的最终文本通知所有WHO成员国。IHR不允许偏离这一时间框架的可能性。这一四个月的期限首先是由WHA在WHO宪法第21(a)条下具有独特的规范权力来通过像IHR这样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例”以“预防国际疾病传播”,以及对这些条例的修订所解释的。
其次,特别的是,它是由其独特的生效程序所证明的:它们自动对所有WHO成员国生效,除非某国在10个月的短时间内根据IHR第59、61和62条以及WHO宪法第22条(选择退出条款)向WHO秘书处提出正式反对或保留。
鉴于这些法律特性,即不需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下通过多边条约(及其修订)的常规签署和批准程序,第55(2)条四个月的期限确实是国家在WHA通过之前彻底评估任何IHR修订在法律、行政、制度、经济、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国内影响的重要程序保障。这在2022年5月通过的先前IHR修订的背景下显得更加相关,该修订将国家在WHA通过修订后主动选择退出IHR修订的期限从18个月缩短至10个月。
导致违反IHR第55(2)条的轨迹
看来,WHO及其秘书处,特别是《国际卫生条例》修订工作组(WGIHR),已经决定(见此处和此处)在2023年10月不再遵守IHR第55(2)条,直至第77届WHA会议开始前继续谈判IHR修订案。
这一决定是尽管WGIHR的任务说明明确要求WGIHR在遵守IHR第55(2)条的情况下行动,要求其在2024年1月提交“[…]拟议修订案的最终方案给总干事,总干事将依照第55(2)条将其通知给各国以供第七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
在民间社会组织,包括泛非洲传染病和流行病工作组以及各种议员和参议员对即将违反IHR第55(2)条提出关注,并指出它可能吸引WHO和总干事在国际法下的机构和个人责任后,WHO秘书处于2024年4月17日在其网站上发布了解释,说明其认为自己的和WGIHR的活动是合法的。
它认为,IHR第55(2)条的要求得到了满足,因为秘书处“于2022年11月16日分发了所有IHR修订提案,距第七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开始有17个月,该会议将于2024年5月27日开始审议提案。”这一论点并不令人信服,原因有二。首先,根据其宗旨和目的,IHR第55(2)条要求IHR修订的最终文本必须在相应WHA会议前四个月分发,以便各国能够有意义地评估其对国内法律和制度秩序的影响。
在2022年11月发布的由不同国家提出的308个不连贯和矛盾的IHR修订提案,其目的是启动2022年底WGIHR内部IHR修订的15个月谈判进程,显然不是2024年6月1日WHA通过的修订案的最终文本。其次,WHO秘书处在2022年11月本身并无在IHR第55(2)条授权下分发国家提出的308个修订提案的法律意图,相反,它是在WGIHR明确要求下发布和分发的。
令人担忧的发展
WHA(及其分支机构WGIHR)和WHO秘书处违反IHR第55(2)条的行为,从一般国际法规则的角度来看也是非常令人担忧的,近年来这类国际法规则正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WHO的行为也无视其根据身为专门机构的地位下遵循《联合国宪章》行事的宪法义务(WHO宪法,序言),包括“建立正义和尊重因条约和其他国际法来源产生的义务条件”的目标(《联合国宪章》序言)。